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系统推进教育评价改革,充分发挥教育评价的指挥棒作用,引导确立科学的育人目标,确保教育正确发展方向。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2021—2025年)要求,强化评估分类指导,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以评促强,引导高校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创新发展,建立健全本科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积极构建自觉、自省、自律、自查、自纠的大学质量文化,结合我校教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单位作为学校人才培养的实施主体,其教学工作的质量直接决定着学校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水平。通过对教学单位教学工作的评价,能准确判断教学单位教学工作满足学校办学要求的程度,引导教学单位的教学工作行为,维护和稳定教学秩序,促进教学单位保质保量完成所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
第三条 教学单位教学工作评价的对象是学校设置的二级学院和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教学部等教学部门。
第四条 教学单位教学工作评价在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学校教务处、质量监控与评估处、督查督导处等职能部门组织,聘请校内外教学管理专家组成专家组,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考察等方式对教学单位教学工作进行评价。
第五条 教学单位教学工作评价每4-6年开展一轮,可分批次安排在学年度末进行。
第二章 评估原则
第六条 先进性原则:评价指标的设计以现代先进教育理念为指导,贯彻教育部最新文件精神,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以评促强”的评建工作方针,体现学校改革、建设与发展的新思路。
第七条 导向性原则:评价重点及评价标准以学校对教学管理工作的要求、目标为指针,促进各教学单位遵循教育规律,具体落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加强专业、课程建设,强化教学管理,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第八条 客观性原则:教学单位教学工作评价结论由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确定。评价专家组根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量化打分评价,并结合自我评价结果和教学管理部门平时掌握的有关情况及各教学单位的特殊因素进行定性评价。
第九条 发展性原则:教学单位教学工作评价要注重内涵,促进发展;在诊断问题的同时,要强化优势,彰显特色;开展评价时,既看现有状况,也看其发展变化情况,综合考察评价。
第三章 评估内容与标准
第十条 评估内容
教学单位教学工作评估主要从教学单位的办学定位与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过程、教学资源与利用、教师队伍、学生发展、质量保障、教学成效等方面展开。
第十一条 评价体系见附件。
第四章 评估方式
第十二条 教学单位评估采用数据监测与指标监测相结合,条件评估、过程评估与结果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校在自评基础上组织开展专家组评估。
第十三条 教学单位自我评估:根据本教学单位教学工作评估标准进行自我总结和评价,撰写自评报告,总结教学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专家实地考察:学校教学管理与监控部门组织专家组深入各教学单位进行全面考察(包括听取教学单位负责人汇报、接受专家质询;召开教师与学生座谈会;随堂听课;调阅试卷与毕业论文、查阅相关材料等方式)。
第十五条 专家量化评估:专家组根据评价标准进行量化评价,做出初步评估结果。
第十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根据专家初步评价结果作出评估建议结论,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确定最终评估结论。
第五章 评价结果反馈与运用
第十七条 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根据专家评价结果和反馈的信息,撰写教学单位教学工作质量分析报告,总结成绩、分析问题、查找原因、指导改进,并将质量分析报告报送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后,反馈至所有教学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八条 各教学单位根据学校的评价结论和专家组反馈意见、本科教学工作质量分析报告提出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具体措施,并及时反馈至教学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起实施,由质量监控与评估处负责解释。
质量监控与评估处
2021年12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