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协助教学管理、培养青年教师、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学改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制定旨在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根本指向,建立自觉、自省、自律、自查、自纠的质量文化,将质量价值观落实到教育教学的各环节,进一步提高质量保障的有效度,让课程优起来、教师强起来、学生忙起来、管理严起来、效果实起来。
第三条 遵循教育督导规律,以“督”为手段,以“导”为目的,坚持实事求是、相互尊重、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各项督导工作,不断提高教育督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统筹管理,科学制定督导计划,不干扰或少干扰正常教学秩序,尽量避免给教学单位和教师增加额外负担。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教学督导组(以下简称督导组)在学校质量监控与评估处领导下开展工作,设组长 1 名,由质量监控与评估处处长担任,负责制定教学督导工作计划、检查教学督导工作进展、审核督导意见、处理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
第五条 督导组成员一般为 15 名左右,由各教学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推荐,校长批准并颁发聘书,一届聘期为 1 年。
第六条 督导组秘书处设在质量监控与评估处,秘书由质量监控与评估处工作人员担任,负责提供各种教学督导材料,整理、收集在教学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协调反馈各类督导事务信息。
第三章 聘任条件
第七条 督导员任职条件
(一)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和督导工作,为人师表,思想作风好,公正性、原则性强,对工作认真负责,恪尽职守。
(二)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熟悉高等教育教学规律,熟悉学校有关于教育教学规章制度,掌握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三)长期从事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教学水平,教学及教学管理经验丰富。
(四)原则上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担任,年龄要求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督导工作。
第八条 因各种原因离职的督导员,聘期自动结束;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累计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者,原则上终止聘期。
第四章 职责和权利
第九条 督导组职责
(一)督导教学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教学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学校有关教学工作的决定等。
(二)督导教学单位执行学校人才培养计划实施情况、教学过程(含实践教学)实施情况、教学管理规范情况等。
(三)督导教师履行教学工作规范、教书育人和完成教学工作任务;加大对青年教师的培养,促进青年教师的成长。
(四)针对教学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跟踪调研或专题调研,撰写调研报告;对教学内容、教学形式、教学观点等有争议的热点话题提出意见建议。(五)建立督导事项“回头看”机制,针对督导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及时进行复查,随时掌握整改情况,防止问题反弹。
第十条 督导员工作方式
(一)督导员根据督导工作计划的安排,对教师的教学准备、教学方法、教学能力、教学效果及责任心等方面进行检查。
通过采取随机听课或抽查的方式,深入课堂和实验、实训室听课、看课,全面了解课堂教学和实验、实训室的使用及实践教学情况,确保各教学环节合规合标进行。每次听课看课后督导员要填写《安徽新华学院听课评价表》(纸质版),并通过“正方”教学管理平台线上填写《安徽新华学院听课评价表》中的主要督导意见,《安徽新华学院听课评价表》(纸质版)分时段汇总后交质量监控与评估处反馈、存档,同时作为后期教学过程管理、教学量化考核、年终考核及职称评定的参考依据。
(二)督导员参与各类专项教学检查。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考试试卷管理、毕业论文(设计)情况、实践教学环节等专项检查;专业培养方案修制定及执行情况、教学环节标准以及教学管理文件执行情况等专项检查;并向督导组秘书处提交各专项检查报告。
(三)督导员可通过召开小型师生座谈会,组织学生进行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教师教学情况及学生的学习情况,了解各教学环节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方案。
(四)督导员可结合督导工作开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坚持以立德树人为统领,秉持学生中心、成果导向、持续改进的理念,通过撰写督导心得(正式发表)或开展督导专题讲座的形式提供解决思路和办法。
(五)有多年教学经验的督导员,可通过举办全校范围的示范公开课,发挥督导专家在课堂教学上的示范引领作用,推进课堂教学改革,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教学水平。
第十一条 原则上督导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16(节)次,对听课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及时向督导组秘书处报告,由督导组秘书处向组长汇报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督导组每学期至少召开 1-2 次督导工作会议,研讨督导工作安排以及工作交流与总结等;督导员每学期末应对督导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提交总结报告 1 份。
第十三条 督导员权利
(一)可以列席学校有关教学方面的会议,院(部)教学活动的各个环节都须向督导员开放,支持和配合督导员正常开展工作。督导员有权查阅与督导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开展巡视、听课、专项检查与调研,督导员听课可事先不通知授课教师和有关人员。
(二)可建议学校对责任心强、教学效果好的教师给予通报表扬;对责任心不强、敷衍塞责的教师进行批评并要求限期改正。
(三)对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提示和反馈,可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相关二级学院(部)应对督导员提出问题进行核实,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当事人如对意见有异议,可提出复核申请,由质量监控与评估处代收并组织复核。
第五章 督导员的考核和待遇
第十四条 在分管校长领导下,质量监控与评估处和教务处负责组织对督导员的工作进行考核,每学期考核一次,考核时督导员应提供各环节的工作记录, 考核结果分为称职、不称职两个档次。对获得称职等级的督导员,在下一个聘期内优先考虑续聘,对不称职的督导员,予以解聘。
第十五条 督导员考核包括工作量考核和工作质量考核。工作量分为两类:额定工作量(每学期的听课任务)和弹性工作量(专项检查、专项调研、专题讲座及督导研讨等)。工作质量考核包括督导工作完成的质量及各工作环节记录规范程度等方面的考核。
第十六条 关于督导员工作量的计算:每听 1(节)次课按 1 学时计算工作量;每参加 1 次专项检查、专项调研以及专题研讨等活动按 2 学时计算工作量;每发表一篇督导论文、作一次公开示范课或督导专题报告按 3 学时计算工作量,本项工作量可与听课工作量打通,最多不超过 6 学时;其他临时安排的工作,工作量计算参照以上标准执行。督导员每学期应完成不少于 24 学时的工作量,每学期末按督导员的职称、完成工作量和考核结果计发课时费(不按超课时计算)。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督导员佩戴统一印制的工作吊牌上岗开展督导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教学单位和教师应重视和支持督导工作,自觉接受督导组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对妨碍或拒绝督导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质量监控与评估处负责解释。原《安徽新华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实施办法》(皖新院〔2019〕123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