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发挥教学督导在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协助教学管理、培养青年教师、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学改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制定旨在以学生为中心,建立自省、自律、自查、自纠的质量文化,将质量价值观落实到教育教学的各环节,进一步提高质量保障的有效度,让课程优起来、教师强起来、学生忙起来、管理严起来、效果实起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教学督导组(以下简称督导组)在学校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领导下开展工作,设组长1名,由学校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副主任担任,负责制定教学督导工作计划、检查教学督导工作进展、审核督导意见、处理督导中发现的问题等。
第四条 督导组成员一般为15名,由各教学单位,相关职能部门推荐,校长批准并颁发聘书,一届聘期为1年。
第五条 督导组秘书处设在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秘书由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主管担任,负责向督导组提供各种教学督导材料,整理、收集在教学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协助督导组及时反馈信息。
第三章 聘任条件
第六条 督导员任职条件
(一)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和督导工作,为人师表,思想作风好,公正性、原则性强,对工作认真负责,恪尽职守。
(二)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熟悉高等教育教学规律,掌握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学校关于教育教学的规章制度。
(三)长期从事教学或实践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教学水平,教学及管理经验丰富。
(四)原则上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担任,且身体健康,能胜任督导工作。
第七条 因各种原因离职的督导员,聘期自动结束;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累计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者,原则上终止聘期。
第四章 职责和权利
第八条 督导组职责
(一)督导教学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教学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学校有关教学工作的决定等。
(二)督导教学单位执行学校人才培养计划实施情况、教学过程(含实践教学)实施情况、教学管理等。
(三)督导教师履行教学工作规范、教书育人和完成教学工作任务;加大对青年教师的培养,促进青年教师的成长。
(四)针对教学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跟踪调研或专题调研,撰写调研报告;对教学内容、教学形式、教学观点等有争议的热点话题提出意见建议。
第九条 督导员工作方式
(一)督导员根据督导工作计划的安排,采取随机听课或抽查的方式,深入课堂和实验、实训室听课,全面了解课堂和实验、实训室的教学和使用情况;检查教师教学进度、备课、讲授、指导、作业的布置和批改,以及学生出勤情况、学习状态等。要对教师的教学准备、教学方法、教学能力、教学效果及责任心等方面进行检查。每次听课要填写《安徽新华学院听课评价表》,交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统计、存档,作为教学过程管理、教学量化考核、教师年终考核及职称评定的参考依据,并酌情反馈给教师本人,肯定成绩、总结经验、指出不足。检查了解教室和实验、实训室等基本设施完好情况,确保教学顺利进行。
(二)督导员参与各类专项教学检查。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考试试卷和成绩评定情况检查;专业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毕业生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文件执行情况检查等,并向督导组提交专项检查报告。
(三)督导员可通过召开小型师生座谈会,组织学生进行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教师教学情况及学生的学习情况,了解其它各教学环节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方案。
第十条 督导员应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6学时,对突出的问题,应及时向督导组组长报告,由督导组组长向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汇报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一条 督导组每学期至少召开1-2次督导工作会议,汇总分析督导情况;对督导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撰写总结报告。
第十二条 督导员权利
(一)可以列席学校有关教学方面的会议,院(部)教学活动的各个环节都须向督导员开放,支持和配合督导员正常开展工作。督导员有权查阅与督导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开展巡视、听课、专项检查与调研,督导员听课可事先不通知授课教师和有关人员。
(二)可建议学校对责任心强、教学效果好的教师给予通报表扬;对责任心不强、敷衍塞责的教师进行批评并要求限期改正。
(三)对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提示和反馈,可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相关二级学院(部)应对督导员提出问题进行核实,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当事人如对意见有异议,可提出复核申请,由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代收并组织复核。
第五章 督导员的考核和待遇
第十三条 在分管校长领导下,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和教务处负责组织对督导员的工作进行考核,每学期考核一次,考核时督导员应提供各环节的工作记录, 考核结果分为称职、不称职两个档次。对获得称职等级的督导员,在下一个聘期内优先考虑续聘,对不称职的督导员,予以解聘。
第十四条 督导员考核包括工作量考核和工作质量考核。工作量分为两类:额定工作量(每学期的听课任务)和弹性工作量(专项检查、专项调研及督导研讨等)。工作质量考核包括督导工作完成的质量及各工作环节记录规范程度等方面的考核。
第十五条 关于督导员工作量的计算:每听一节课按0.5学时计算工作量,每参加半天专项检查、专项调研、督导研讨按2学时计算工作量;其他临时安排的工作,工作量计算参照以上标准执行。督导员每学期应完成不少于20学时的工作量,学期末按督导员职称和工作量计发课时费,但该工作量不计入超课时工作量范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督导员佩戴统一印制的督导证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教学职能部门、教学单位和教师应重视和支持督导工作,自觉接受督导组的监督和检查,对妨碍或拒绝督导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