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安徽新华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办法(暂行)
2012-12-31

为建立科学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准确地评价教师教学质量,形成有效的考核评价机制,推进我校教学质量考核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关于做好省属高校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工作的指导性意见》(皖教人〔2011〕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通过科学严谨的教学质量考核,对教师教学质量、教学水平做出合理的阶段性评价,为教学管理、教师培养、教师考核及职称评聘提供第一手资料,从而引导和激励教师投入教学,更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二、考核原则

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 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原则。

3. 日常考核、阶段性考核与学年考核相结合原则。

三、考核对象及考核范围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包括全校所有专、兼职授课教师和专聘教师。考核范围包括理论教学、实验实训教学和集中安排的实践教学等各个环节。

四、组织领导

1. 学校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考核领导组,统筹协调全校的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工作,制定和完善考核实施办法与指标体系,审核和认定考核结果,研究和处理考核工作中各种的重要事项。

2. 考核领导组下设考核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具体负责草拟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制度和政策,安排各学年度的考核工作进程,协调学校督查督导处和各教学单位考核工作组的工作,汇总统计各教学单位上报的考核结果,并上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

3. 各教学单位成立以负责人为组长的考核工作组,具体负责归属于本部门教师的教学质量考核工作,根据需要适时制定和完善本部门的考核实施细则,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具体问题。

五、考核方式

我校教师教学质量考核指标主要由领导专家及同行评价、学生评教、教学管理部门评价、教学基本工作量和教学研究与改革五个方面组成。具体的考核内容与考核方式如下:

1. 领导、专家及同行评价(30分)

根据《安徽新华学院听课评价制度》规定的校领导、中基层管理人员、教师、辅导员等各类人员听课评价结果,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价打分。其中,校领导与职能部门中基层管理人员的听课结果由督查督导处汇总统计,并定期反馈至各教学单位;教师、辅导员和教学单位中基层管理人员的听课结果由各教学单位相关人员汇总统计。

领导、专家及同行评价由各教学单位考核工作组直接评分。此项得分为一学年中教师被听课评价得分的平均分。

2. 学生评教(40分)

学生评教以学期为单位,利用教学管理系统实行网上评教。由学生对所学课程及任课教师,从职业道德、敬业精神、教学态度、教学效果、师生交流等方面做出评价。学生评教结果由教务处每学期向各教学单位提供一次,考核时取两学期平均值。若教师在当学期有多门课程参与评价,则取平均值。

学生评教由各教学单位考核工作组直接评分。

3. 教学管理部门评价(20分)

各教学单位根据日常开展的教学秩序、教学资料(教案、讲稿、大纲)等常规检查以及教务处、督查督导处等相关管理部门专项检查结果,对任课教师进行全面考核。

教学管理部门评价由各教学单位考核工作组直接评分。评分依据为:在历次检查中,每出现一次一般问题,扣1分;出现一次教学差错扣2分,一次一般教学事故扣5分。

4. 教学基本工作量(5分)

教师应积极主动地接受并承担教学单位安排的教学任务。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师承担教学任务情况进行评分。无故不接受教学任务(包括理论教学、实践教学、课程考核命题、监考、阅卷等)的,此项不得分。

教学基本工作量由教师自评,教学单位考核工作组复评。

5. 教学研究与改革(5分)

教师有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1)参加各类教学竞赛并获校级优秀奖及以上;

(2)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竞赛并获三等奖及以上;

(3)在校报或四类以上期刊发表教学论文1篇以上;

(4)主持1项教研课题或“质量工程”项目;

(5)参与1项教研课题或“质量工程”项目,其中省级排名前3,校级排名前2(参与排名,不含主持人);

(6)积极探索教育教学改革(包括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方法、考核方式等),并有一定的阶段性成果。

教学研究与改革由教师自评,并提供自评依据,教学单位考核工作组复评。

六、考核结果

1. 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结果按领导、专家及同行评价占30%,学生评教占40%,教学管理部门评价占20%,教学基本工作量、教学研究与改革各占5%的比例,以百分制确定教师课堂教学评价总成绩。

2.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75分及以上)、合格(60分及以上)、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比例不得超过参加考核教师总数的25%,合格和不合格比例不得低于参加考核教师总数的15%。

3. 对学生反映强烈、师德师风存在问题,或考核期间出现过重大教学事故,或两次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者,实行一票否决。

七、考核要求

1. 教师教学质量考核以各院(部)为单位进行,每学年组织一次。

2. 考核结果需在本教学单位内进行公示。被考核教师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教学单位考核工作组书面申请复核,考核工作组应尽快提出复核意见并将结果通知本人。

3. 各教学单位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教务处提交本单位教师考核结果。教务处于每年7月初汇总本学年度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八、结果运用

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结果载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作为教师年度工作考核、晋职、晋级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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