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教学检查与巡视,是加强教学的组织与管理,疏通教学信息反馈渠道,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促进教风、学风建设和提高教学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使教学检查与巡视工作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建立三级巡视组织
第一条 教学巡视分学校、教学院(部)、系三级。
第二条 校级巡视组由校领导、职能处室负责人、督察督导组成员组成。
第三条 教学院(部)巡视组由教学单位负责人、教学负责人、行政负责人、院长助理、教学秘书、行政秘书和学管秘书组成。
第四条 系巡视组由系主任、系副主任、系主任助理、课程组组长和骨干教师组成。
第二章 巡视内容与要求
第五条 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和各教学单位按照教学工作计划安排教学检查与巡视工作。
第六条 教学检查与巡视工作一般采取日常教学巡视、定期教学检查、专项教学检查、随机检查等形式。
第七条 日常教学巡视主要由校、教学院(部)、系三级教学巡视组实施,分别对全校、教学单位和系的教学工作进行常规检查。原则上每月组织教学巡视工作不得少于3次,巡视需有详细的记录。
第八条 定期教学检查是指教务处、学生处根据每学期教学工作安排开展的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
期初教学检查的重点是“三教三表”落实、教学保障、教学秩序、第一周教师上课和学生到课情况等。
期中教学检查主要是全面了解教学运行、教师课堂教学、教师教学规范、学生学习状态等情况;重点了解实践教学、教学研究与改革、课程建设方面的情况。
期末教学检查安排在结束课程后的复习考试阶段,检查侧重教学任务的完成、课程考核、考风考纪、学籍预警等方面。
第九条 专项教学检查主要是指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开展的实践教学专项检查、毕业论文(设计)专项检查、教师教案讲稿专项检查、试卷分析与装订专项检查、产学研合作教育专项检查等。
第十条 随机抽查是由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等部门组织人力对教师授课的教案、学生的作业、实验实训报告、实习报告(总结)、毕业论文(设计)等进行抽样检查。
第十一条 教学检查与巡视工作要有详细记录,各院、系应及时分析、总结,对于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整改措施。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应及时编发校级检查情况通报,每学期至少召开期初、期中和期末三次教学工作联席会议,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二条 教学检查与巡视中如发现教师有教学事故或学生有考试作弊等情况,要及时反馈有关职能部门,职能部门收到情况反馈后,应依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教学检查与巡视必须与其他质量监控机制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运用多种监控手段,努力提高教学检查的效力。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