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贯彻“依法治校”原则,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预防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并使已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特制定《安徽新华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校教学活动。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分类及认定
第三条 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由于教师、教辅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在执行教学工作计划、教学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时出现的各种失误、失职、违规对教学秩序与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 教学事故根据事件性质及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问题、一般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教学事故认定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试与成绩管理、教学管理等各教学环节,分为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试与成绩管理和教学管理等四类。
一、课堂教学类
第五条 任课教师擅自变动上课时间、地点:
1.未造成影响的,按一般教学问题处理;
2.造成影响的,按一般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条 任课教师上课(含上机、实验):
1.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含)以内的,按一般教学问题处理;
2.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20分钟(含)以下的,按一般教学事故处理;
3.迟到或提前下课20分钟以上的,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七条 任课教师擅自停课、缺课的,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八条 任课教师私自找人代课的,按一般教学事故处理。
第九条 教师在上课(含上机、实验)时间,擅自离开课堂(实验室)或办其他与本课堂无关事项的,按一般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条 教师衣冠不整,如穿背心、拖鞋上课或在教室内吸烟等不文明举止的,按一般教学问题处理。
第十一条 教师未经批准提前或滞后教学进度内容:
1.超过课程学时20%的,按一般教学问题处理;
2.超过课程学时40%的,按一般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 教师未按照教学大纲要求,擅自删减学期授课计划所规定的教学内容:
1.在10%(含)以下的,按一般教学事故处理;
2.在10%以上的,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 教师没有按照规定要求撰写教案、讲稿、填写教学进度表且达两次工作提示的,按一般教学问题处理。
第十四条 教师在课堂(含上机、实验)上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言行的,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 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造成公共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
1.财产损失500元(含)以内或学生受伤的,除承担相应经济损失外,按一般教学事故处理;
2.财产损失500元以上或学生受伤需住院的,除承担相应经济损失外,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教师酒后上课,造成不良影响的,按一般教学事故处理;醉酒上课的,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各类人员在教学、实验、实习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故意散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责任人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二、实践教学类
第十八条 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
1.指导、检查不力,影响实践教学正常开展,对责任人按一般教学问题处理;
2.不按规定时间进行指导和辅导达20%(含)以下的,对责任人按一般教学事故处理;
3.不按规定时间进行指导和辅导达20%以上的,对责任人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未按照学校对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要求及规定执行,影响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开展与实施的:
1.影响毕业设计(论文)正常进度的,对责任人按一般教学事故处理;
2.影响毕业答辩的,对责任人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 指导教师、带队老师擅自改变实践教学计划的安排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一般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指导实验、实习、体育训练及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期间,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造成公共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
1.财产损失500元(含)以内或学生受伤的,除承担相应经济损失外,按一般教学事故处理;
2.财产损失500元以上或学生受伤需住院的,除承担相应经济损失外,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不按标准随意提高或压低学生实验报告、实习报告、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的,对责任人按一般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指导教师对学生实习报告、毕业设计(论文)及发表论文时,明知学生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而不予制止,影响恶劣的,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实践教学活动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责任人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三、考试与成绩类
第二十五条 因试卷分发错误、试卷短缺、考试组织工作没做好等原因:
1.未影响考试正常开始的,对责任人按一般教学问题处理;
2.影响考试正常开始的,对责任人按一般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监考教师擅自提前、推迟或延长考试时间:
1.未造成影响的,按一般教学问题处理;
2.造成影响的,按一般教学事故处理;
3.造成严重后果的,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监考教师迟到或考试中擅离考场:
1.时间在10分钟(含)以内未对考试造成影响的,按一般教学问题处理;
2.时间在10分钟(含)以内但造成考试无法正常开始的,或时间在10分钟以上的,按一般教学事故处理。
3.导致考试无法进行或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 监考教师无故缺席:
1.未影响考试的,按一般教学事故处理。
2.导致考试无法进行或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 监考教师未认真查验考生证件,以致未带有效证件的考生参加考试且未做处理的,按一般教学问题处理。
第三十条 未按规定清理考场,或监考过程中有聊天、听耳机、发短信、看书报等与监考无关的行为且经教育无效的,对责任人按一般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因监考教师工作不力:
1.致使考场秩序混乱,巡视人员发现的学生作弊率在10%(含)以内的,按一般教学事故处理;
2.致使考场秩序混乱、失控、出现学生作弊行为达10%以上的,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因考试通知错误或通知不及时:
1.导致学生考试或补考迟到的,对责任人按一般教学问题处理;
2.导致学生考试或补考缺考的,对责任人按一般教学事故处理;
3.导致考试未能正常进行的,对责任人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 教师命题或印卷过程中出现差错而未在考试前改正:
1.采取补救措施,未影响学生正常考试的,对责任人按一般教学问题处理;
2.采取补救措施不利,致使考试混乱,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对责任人按一般教学事故处理;
3.致使考试混乱、考试无法正常进行或考试成绩无效的,对责任人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 教师评卷徇私舞弊、在成绩评定时不按评分标准,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或由于教师阅卷工作的疏误,造成学生试卷错评、漏评;在卷面分数累计、填写成绩登记表或录入教学软件时:
1.造成影响的,按一般教学事故处理;
2.造成重大错误和影响的,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十五条 监考教师或辅导人员对考试中违纪或作弊事件故意隐匿不报的或组织学生作弊的,对责任人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 实际收回的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员不相符或遗失学生试卷导致学生考试成绩无法确定的,对责任人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十七条 教师在考前有意泄露考试内容,或试卷命题、印刷、传送、存放等过程中保管不当,造成泄题的,对责任人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十八条 成绩经手人徇私舞弊擅自更改学生成绩的,对责任人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四、教学管理类
第三十九条 教材选用明显不当或漏订、少订、重订、错订或延误的:
1.影响正常教学的,对责任人按一般教学问题处理;
2.在开课两周内得到解决或造成经济损失500元(含)以下的,除承担相应经济损失外,对责任人按一般教学事故处理;
3.开课两周后问题还未得到解决或造成经济损失500元以上的,除承担相应经济损失外,对责任人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十条 对本部门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
1.事故本身属于一般教学事故,对责任人按一般教学事故处理;
2.事故本身属于重大教学事故,对责任人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十一条 更改学生成绩档案,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位、学籍、成绩及各类证明:
1.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按一般教学事故处理;
2.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十二条 因工作失误导致学生考试成绩或学籍出错:
1.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影响的,对责任人按一般教学问题处理;
2.造成影响的,对责任人按一般教学事故处理;
3.造成重大影响的,对责任人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十三条 因课表、监考表等下发不及时或通知错、漏:
1.未造成影响的,对责任人按一般教学问题处理;
2.造成影响的(如上课或考试无教师或无学生的),对责任人按一般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十四条 因排课、调课、考试安排、教室调度、更改上课时间或下发通知等发生失误,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1.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影响的,对责任人按一般教学问题处理;
2.及时解决造成影响的,对责任人按一般教学事故处理;
3.未及时解决造成停课等重大影响的,对责任人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十五条 按规定应制定好学期教学计划而未制定:
1.对教学工作未造成影响的,对责任人按一般教学问题处理;
2.对教学工作造成影响的,对责任人按一般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未经批准,更改教学计划或授课任务的,对责任人按一般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未按要求上报完成教学质量监控材料(教学大纲、教案讲稿、教学进度表、试卷等)
1.未影响正常教学的,对责任人按一般教学问题处理;
2.影响正常教学的,对责任人按一般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十八条 因放假或临时安排全校性活动,通知及调度不力:
1.致使教学受到影响的,对责任人按一般教学问题处理;
2.致使教学秩序混乱的,对责任人按一般教学事故处理;
3.致使教学秩序出现重大混乱的,对责任人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十九条 因工作失误发给不应该获得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的学生相应证书:
1.及时纠正追回证书的,对责任人按一般教学问题处理;
2.未及时纠正的,对责任人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五十条 丢失在校生考试成绩而无法弥补的,对责任人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五十一条 教学计划存在重大问题,在学生毕业时,仍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环节,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责任人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教学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并接受对教学问题和教学事故的举报,及时发现和处理教学事故。
第五十三条 发生教学事故,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一般教学问题:扣除责任人岗位工资50元,部门内部通报批评;
2.一般教学事故:扣除责任人岗位工资150元,全院通报批评,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相关负责人扣除岗位工资50—100元;
3.重大教学事故:扣除责任人岗位工资300元,全院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相关负责人扣除岗位工资100—200元,扣除分管院领导岗位工资100元。如一个部门全年发生两次(含)以上重大教学事故,取消该部门当年评优资格。
第五十四条 一年内有3次(含3次)以上一般教学问题者,按一般教学事故处理;一年内有3次(含3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者,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由事故责任者所在单位的领导对事故的性质和事故的类别做出界定:
1.一般教学问题和一般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院(系)、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填写《安徽新华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意见表》,经教务处、督查督导处核定后报人事处备案。
2.重大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院(系)、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填写《安徽新华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意见表》,提交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鉴定,报院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五十六条 教学事故必须明确责任人。责任人应具体到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名义替代。各单位发生教学事故,应及时向教学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教学事故、包庇教学事故责任人。
第五十七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如果对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7天内向负责认定及处理的有关单位申请复议,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五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将处理意见报学校教务处、人事处作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及聘任的有效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